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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3月,陳清和李明同時被同村村民賴歡駕駛的摩托車撞傷,陳清為此住院治療28天,花去醫(yī)療費4000余元。事后,陳清的父親陳海自行與賴歡簽署了賠償協(xié)議,由賴歡一次性賠償陳清醫(yī)療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誤工費等6000元,當日賴歡付清賠償款。
當年11月,李明起訴至法院,并最終獲得了近萬元的賠償款。陳清覺得自己吃虧了,遂以賠償協(xié)議不是其簽署為由訴至法院,要求撤銷其父陳海與賴歡簽署的賠償協(xié)議,并對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作出判決。
父親能否代替成年的兒子與他人簽訂賠償協(xié)議?對此存在三種不同意見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,陳清與賴歡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當事人,陳海未經陳清的同意簽訂賠償協(xié)議是無權代理,現陳清起訴要求撤銷該賠償協(xié)議應予準許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陳海代陳清與賴歡簽署賠償協(xié)議的行為屬于表見代理。表見代理是指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,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,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。本案中,賴歡正是基于陳海與陳清之間的父子關系,才相信陳海具有代理權,因此該賠償協(xié)議有效,因此應駁回陳清的訴訟請求。
第三種意見認為,陳海未經陳清同意簽署的賠償協(xié)議是無權代理,陳清接受賴歡的賠償款應視為對該代理行為的追認,故應當駁回陳清的訴訟請求。
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。陳清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只有其本人的行為對其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因此,陳清的父親與賴歡簽訂的賠償協(xié)議只有經過陳清的追認后才對陳清產生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陳清雖沒有明確表示追認其父親陳海與被告賴歡簽訂的賠償協(xié)議,但是陳清同意接收賴歡支付的賠償款,其接收行為應視為對賠償協(xié)議的追認。同時該賠償協(xié)議是平等主體之間自由協(xié)商達成的一致協(xié)議,依法應予以保護。故綜上所述,應駁回原告陳清要求撤銷陳海與被告賴歡簽署的賠償協(xié)議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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