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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用工
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: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但是,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。
問:女職工違反法律規(guī)定生二胎,公司是否可以因其違法法律規(guī)定而解除勞動合同?
答:不可以。計劃生育是國家政策,不是法律法規(guī),公民生了二胎只要交納社會撫養(yǎng)費就可以了,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,所以公司也不能因此認定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而開除職工,否則職工可以向要求公司勞動賠償。
二、工資
1、產假前后:晚婚晚育假、節(jié)育手術假、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、產假、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、男方護理假,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。
2、產假期間:產假假期視為出勤,不影響工資、獎金及福利待遇。產假期間工資應正常發(fā)放,不得以員工存在生育保險而拒發(fā)工資。
生育津貼: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÷30(天)×假期天數;
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
生育津貼>生產期間公司發(fā)放工資總額,大于部分應該給到員工;
生育津貼<生產期間公司發(fā)放工資總額,公司可扣下生育津貼;
三、假期
98天+30天(晚育)+15天/30天(難產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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